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分为A、B、C、D、M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具体指标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

在纳税信用等级的年度考评时A级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信用为: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信用为: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信用为: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M级信用为:新企业年度内无收入且70分以上[1]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2]。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3]

基本信息

中文名纳税信用等级

释义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4]

等级分类A、B、C、D、M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C级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

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营收入且70分以上

 

纳税定义


 

 

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评定指标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等级分类

    

 

纳税信用等级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2]

A级信用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为A级。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B级信用

通过对评定指标进行考评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但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C级信用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特殊情形,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D级信用

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M级信用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2]

纳税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A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申报评定制,B、C、D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审核评定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等级查询

可以通过各地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相关纳税信用等级公告 查询,或者可以通过地方税务局网站提供的相关查询系统 进行查询。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A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B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C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D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M级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2]

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5]

 

参考资料

  • [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公务员之家(引用日期 2023-07-10)

  • [2]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 2023-05-17)

  • [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轻微纳税失信可有条件修复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2023-07-10)

  • [4]

    江西省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引用日期 2022-05-13)

  • [5]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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